
杭州市萧山区党山新世纪装饰卫浴研发中心 电 话:0571-57138921 联系人:陈小姐,倪小姐 网 址:www.xswykj.com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党山工业功能区园五路 |
杭州市萧山区党山新世纪装饰卫浴研发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杭州市萧山区党山新世纪装饰卫浴研发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联合举办、从事装饰卫浴行业技术研究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赶超国际装饰卫浴水平为目标,通过人才科技信息汇集,探索国际装饰卫浴行业发展的趋势与需要轨迹,开发新产品、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使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萧山区科学技术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杭州萧山东部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和合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迪门业有限公司、杭州康利达卫浴有限公司、杭州华迪机械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㈠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㈡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
㈢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分别为:
杭州萧山东部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额10万元;
杭州和合玻璃工业有限公司,金额15万元;
杭州金迪门业有限公司,金额15万元;
杭州康利达卫浴有限公司,金额5万元;
杭州华迪机械有限公司,金额5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国家科技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行业内的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㈡充分发挥研发中心在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优势,开展对行业的技术研发、吸收、创新和应用,开展面向装饰卫浴行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成果推广、检验检测等服务;
㈢积极推广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主动接轨国际先进制造业生产标准体系,协同企业积极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㈠修改章程;
㈡业务活动计划;
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㈣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㈤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㈥聘任或解聘研发中心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研发中心财务负责人;
㈦罢免、增补董事;
㈧内部机构的设置;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㈠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㈡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㈠章程的修改;
㈡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㈡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㈢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研发中心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㈡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㈢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㈣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㈤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财务负责人;
㈥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研发中心主任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3人(其中召集人1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中心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本单位财务;
㈡对本单位董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对本单位董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研发中心主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㈣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㈤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㈥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㈦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㈠开办资金;
㈡政府资助;
㈢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㈣利息;
㈤捐赠;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㈠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㈢发生分立、合并的;
㈣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会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等比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处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22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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