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萧山区党山新世纪装饰卫浴研发中心 电 话:0571-57138921 联系人:陈小姐,倪小姐 网 址:www.xswykj.com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党山工业功能区园五路 |
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装饰卫浴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装饰卫浴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萧山区党山镇镇内从事装饰卫浴行业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以促进装饰卫浴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在一周前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人民政府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主要是联系协调党山镇装饰卫浴企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主要是由单位会员构成。
(一)、凡本行业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愿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并得到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协会单位会员代表。
(二)、凡愿为发展装饰卫浴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和熟悉装饰卫浴行业的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老领导,自愿入会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协会组织提供的信息资料、咨询服务,技术转让、考察培训等项服务;
(四)对本单位在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困难,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五)可向协会提出并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要求;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由本协会理事会提议,协会拟定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5000 元每年;副会长单位3000元每年;理事单位2000 元每年;单位会员1000 元每年;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6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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